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469號原告 潘文霖 訴訟代理人 連世昌 律師被告 潘俞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3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第一、二項,分別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01年10月24日向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辦理設定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原狀,核其性質上形同係就系爭不動產為塗銷移轉登記,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之房地價值為據。系爭新北市○○區○○街、三民路房地,及新北市○○區○○路房地,附近一年內之房屋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分別約為新臺幣(下同)116,000元、90,000元及45,000元,有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可證,故系爭三筆房地於
102年起訴時之交易價格應約為9,771,840元(計算式:84.24平方公尺【層次面積】×平均交易單價116,000元≒9,771,840元)、10,672,200元(計算式:118.58平方公尺【層次面積+陽台】×平均交易單價90,000元≒10,672,200元)、10,214,100元(計算式:226.98平方公尺【層次面積+陽台+平台+騎樓】×45,000元≒10,214,100元);另系爭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102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為58,300元,有原告出據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可稽,故系爭土地之價值為58,385元(計算式:10,014.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58,300×1/10000≒58,385,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為30,716,5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2,33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何嘉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