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7號
調解筆錄原告 游金瑞 原告 游林美葉 訴訟代理人 游鉦添 律師被告金包里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清堯 訴訟代理人 彭美燕 被告 郭朝木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7號因102年度審交訴字第10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上午10時42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仲農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江銘洛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游鉦添律師被告訴訟代理人彭美燕被告郭朝木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訴訟代理人游鉦添律師被告訴訟代理人彭美燕被告郭朝木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二人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 伍佰 貳拾萬元(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其中貳佰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已經請領完畢),於民國(下同)102年11月22日先行給付貳佰参拾陸萬元,餘額捌拾肆萬元分二期給付,第一期於102年12月22日給付肆拾貳萬元;第二期於103年1月22日給付肆拾貳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上開款項由原告二人指定匯入原告游金瑞之帳戶(匯款帳戶資料原告另行告知被告)。
二、原告請求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訴訟代理人游鉦添律師被告訴訟代理人彭美燕被告郭朝木調解委員江銘洛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楊仲農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