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聲字第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32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林厚德 上列受刑人對本院103年度聲字第634號裁定聲明異議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之聲明及重新定應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經查:㈠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
4條定有明文,是以得向法院聲明異議者,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為限。茲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林厚德(下稱聲明人)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634號裁定不當為由,聲明異議,核之前開規定,自有未合。
㈡又前揭本院103年度聲字第634號裁定業於民國103年5月
22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核之已有形式及實質確定力,聲明人請求本院重新裁定,亦屬無據。
三、綜上,本件聲明人之聲明異議及重新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黃蕙芳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書記官陳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