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斗小字第410號
原告 陳世賢
被告 陳佩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如被告願以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