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小字第82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龍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裕晟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冠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