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小字第82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小字第82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龍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裕晟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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