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9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編號1、2、4、5、6、7、8所示偽造文書等罪,應減刑如附表編號1、2、4、5、6、7、8所載,與附表編號3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玖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聲請書附表編號2偵查機關及案號欄有關「桃園地檢署94年偵字第8790號等」之文字,應更正為「桃園地檢署94年偵字第8790、8791號」;附表編號4確定判決日期欄有關「96年3月22日」之文字,應更正為「95年11月22日」;附表編號5偵查機關及案號欄有關「桃園地檢署92年偵字第3256等號」之文字,應更正為「桃園地檢署92年偵字第3256、6416號」;附表編號6犯罪日期欄有關「93年8月18日至93年9月8日止」之文字,應更正為「93年8月底至93年9月8日止」;附表編號6最後事實審案號欄有關「94年桃簡字第2658號」之文字,應更正為「94年桃簡字第2272號」;附表編號7犯罪日期欄有關「92年12月27日」之文字,應更正為「91年6月間」;附表編號7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有關「94年11月24日」之文字,應更正為「95年1月25日」;附表編號8犯罪日期欄有關「92年12月27日」之文字,應更正為「92年12月27日至94年8月18日」;附表編號8偵查機關及案號欄有關「桃園地檢署94年毒偵字第4836等號」之文字,應更正為「桃園地檢署94年毒偵字第4836號、94年偵緝字第254號」;附表編號8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有關「94年10月24日」之文字,應更正為「94年11月30日」),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5、6、7、8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3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蔡聰明法官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行使偽造文│連續轉讓第│連續販賣第│持有第1級│││書│2級毒品│2級毒品│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有期徒刑1│有期徒刑11│有期徒刑2│││月│年│年│年│├────┼─────┼─────┼─────┼─────┤│犯罪日期│91年7月17│87年10月間│91年7、8月│91年9月間│││日│某日至87年│間某日至92│││││11月間某日│年初某日││├────┼─────┼─────┼─────┼─────┤│偵查機關│桃園地院檢│桃園地院檢│桃園地院檢│桃園地院檢││、年度及│察署92年偵│察署94年偵│察署92年偵│察署92年偵││案號│字第14234│字第8790、│字第3256號│字第3256號│││號│8791號│││├─┬──┼─────┼─────┼─────┼─────┤│最│法院│台灣桃園地│台灣桃園地│台灣高等法│台灣高等法││後││方法院│方法院│院│院││事├──┼─────┼─────┼─────┼─────┤│實│案號│94年訴緝字│94年訴字第│95年上訴字│95年上訴字││審││第129號│1285號│第3485號│第3485號││├──┼─────┼─────┼─────┼─────┤││判決│94.9.30│94.11.8│95.11.22│95.11.22│││日期│││││├─┼──┼─────┼─────┼─────┼─────┤│確│法院│台灣桃園地│台灣桃園地│最高法院│台灣高等法││定││方法院│方法院││院││判├──┼─────┼─────┼─────┼─────┤│決│案號│94年訴緝字│94年訴字第│96年台上字│95年上訴字││││第129號│1285號│第1465號│第3485號││├──┼─────┼─────┼─────┼─────┤││確定│94.10.24│94.11.8│96.3.22│95.11.22│││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條│制條例第8│制條例第4│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條第2項│條第1項│├────┼─────┼─────┼─────┼─────┤│合於九十│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六年罪犯│第3款│第3款││第3款││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1│有期徒刑6││有期徒刑1││、褫奪公│月15日│月││年││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編號│5│6│7│8│├────┼─────┼─────┼─────┼─────┤│罪名│違反槍砲彈│贓物│持有第1級│連續施用第│││藥刀械管制││毒品│2級毒品│││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有期徒刑5│有期徒刑4│有期徒刑6│││年3月、併│月│月│月│││科罰金新台││││││幣8萬元││││├────┼─────┼─────┼─────┼─────┤│犯罪日期│92年1月7、│93年8月底│91年6月間│92年12月27│││8日至94年1│至93年9月8││日至94年8│││月28日│日││月18日│├────┼─────┼─────┼─────┼─────┤│偵查機關│桃園地院檢│桃園地院檢│桃園地院檢│桃園地院檢││、年度及│察署92年偵│察署94年偵│察署94年偵│察署94年毒││案號│字第3256號│緝字第756│字第19427│偵字第4836│││、6416號│號│號│號、94年偵││││││緝字第254│├─┬──┼─────┼─────┼─────┼─────┤│最│法院│台灣桃園地│台灣桃園地│台灣桃園地│台灣桃園地││後││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事├──┼─────┼─────┼─────┼─────┤│實│案號│94年訴緝字│94年桃簡字│94年桃簡字│94年桃簡字││審││第130號│第2272號│第2658號│第2490號││├──┼─────┼─────┼─────┼─────┤││判決│95.1.10│94.11.30│95.1.25│94.11.30│││日期│││││├─┼──┼─────┼─────┼─────┼─────┤│確│法院│台灣桃園地│台灣桃園地│台灣桃園地│台灣桃園地││定││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判├──┼─────┼─────┼─────┼─────┤│決│案號│94年訴緝字│94年桃簡字│94年桃簡字│94年桃簡字││││第130號│第2272號│第2658號│第2490號││├──┼─────┼─────┼─────┼─────┤││確定│95.7.24│95.3.30│95.3.9│94.12.29│││日期│││││├─┴──┼─────┼─────┼─────┼─────┤│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刑法第349│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械管制條例│條第2項│制條例第11│制條例第10│││第11條第4││條第1項│條第2項│││項││││├────┼─────┼─────┼─────┼─────┤│合於九十│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六年罪犯│第3款│第3款│第3款│第3款││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7│有期徒刑2│有期徒刑2│有期徒刑3││、褫奪公│月15日、併│月15日│月│月││權期間或│科罰金新台│││││罰金額│幣4萬元││││├────┼─────┼─────┼─────┼─────┤│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