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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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9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5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妨害公務員依法執行一定職務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4月19日犯妨害公務員依法執行一定職務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3048號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729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並經本院以96年上訴字第1839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吳鴻章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