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517號聲明人 潘品睿
潘妍緁 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潘俊誠 法定代理人 謝佩玲 聲明人 潘俊仁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對被繼承人 潘正叁 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潘俊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印鑑證明或經我國駐外機構認證之聲明拋棄繼承證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