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713號
原 告 鍾承諺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明忠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6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未上開規定檢附繕本,爰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並提出繕本1份,逾期未補正,亦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