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補字第26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庭愷 (即 張晏銘 之繼
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9,779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