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再字第五號
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灣銀行間排除侵害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叁仟捌佰玖拾叁萬叁仟貳佰元,應徵裁判費陸拾肆萬貳仟叁佰玖拾捌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王聖惠法官鄭威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
書記官吳瑞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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