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易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一八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孫冬生 律師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二百七十三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四萬五千零四十五元;又第二審應徵裁判費四萬四千四百九十元,上訴人僅共繳納三萬二千九百五十六元(見本院卷第一一、七一、一一九頁),尚不足一萬一千五百三十四元,合計上訴人共應繳納裁判費五萬六千五百七十九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王聖惠法官鄭威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
書記官吳瑞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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