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聲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四九號
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右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三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聲請書誤載為搶奪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迄已滿一年六月,考核其在所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請法務部於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以法矯字第0九一00四九七五七號函核准,爰依法聲請免除甲○○之處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張傳栗法官黃金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采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