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再字第五號
再審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國宏 律師複代理人 李靜怡 律師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銀行間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叁仟捌佰玖拾叁萬叁仟貳佰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陸拾肆萬貳仟叁佰玖拾捌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劉清景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書記官吳瑞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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