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1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1838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98年度審易字第18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61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所涉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99年2月5日以98年度審易字第183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而該判決書正本已於99年2月12日送達被告收執無訛,此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而被告雖於於99年2月23日提出上訴,然被告並未依上開規定,於上訴書狀內敘述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迄今仍未補提理由書於本院,是本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於本院。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刑事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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