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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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581號債權人 李陳麗美 相對人 王文龍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6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0年度司票字第58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票據號碼│├──┼───────┼────────┼───────┼────────┤│001│98年8月1日│10,000元│98年12月5日│045054│├──┼───────┼────────┼───────┼────────┤│002│98年8月1日│10,000元│99年1月5日│045055│├──┼───────┼────────┼───────┼────────┤│003│98年8月1日│10,000元│99年2月5日│045056│├──┼───────┼────────┼───────┼────────┤│004│98年8月1日│10,000元│99年3月5日│045057│├──┼───────┼────────┼───────┼────────┤│005│98年8月1日│10,000元│99年4月5日│045058│├──┼───────┼────────┼───────┼────────┤│006│98年8月1日│10,000元│99年5月5日│045059│├──┼───────┼────────┼───────┼────────┤│007│98年8月1日│10,000元│99年6月5日│045060│├──┼───────┼────────┼───────┼────────┤│008│98年8月1日│10,000元│99年7月5日│045061│├──┼───────┼────────┼───────┼────────┤│009│98年8月1日│10,000元│99年8月5日│045062│├──┼───────┼────────┼───────┼────────┤│010│98年8月1日│10,000元│99年9月5日│045063│├──┼───────┼────────┼───────┼────────┤│011│98年8月1日│10,000元│99年10月5日│045064│├──┼───────┼────────┼───────┼────────┤│012│98年8月1日│10,000元│99年11月5日│045065│├──┼───────┼────────┼───────┼────────┤│013│98年8月1日│10,000元│99年12月5日│045066│├──┼───────┼────────┼───────┼────────┤│014│98年8月1日│10,000元│100年1月5日│045067│├──┼───────┼────────┼───────┼────────┤│015│98年8月1日│10,000元│100年2月5日│045068│├──┼───────┼────────┼───────┼────────┤│016│98年8月1日│10,000元│100年3月5日│045069│└──┴───────┴────────┴───────┴────────┘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