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2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被告 吳志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時起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3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答詢表及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在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羅月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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