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3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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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351號原告 廖苡妡 訴訟代理人 謝殷倩 律師被告 廖永泰 被告 廖永發 被告 高小娟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林龍輝 被告 廖文伶
廖健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一審訴訟,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8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8年9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可憑,是原告起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宣玉華法官邱于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書記官鄭涵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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