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6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宸宇選任辯護人周德壎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偵字第21967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楊台清法官陳錦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