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2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2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24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郭 周淑霞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陸萬肆仟零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92年12月23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新臺幣764,043元,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624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 郭周淑霞 │及自起息日93│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29294││年08月23日起│││││元││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其利│││││││率之適用,於│││││││民國104年8月│││││││31日前,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於民國10│││││││4年9月01日後│││││││,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002│新臺幣│郭周淑霞│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9│││285467││9月18日起│││││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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