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12號原告達達創藝行銷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廖盛凱 訴訟代理人 馬偉涵 律師被告 劉金蓮 即 吳珍珍 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吳婷婷 被告 嚴孝恩 即 嚴子陵 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廖盛凱(男,民國六十八年六月十八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原告達達創藝行銷有限公司及其原法定代理人 宣家揚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死亡,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0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同法第178條之規定亦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達達創藝行銷有限公司告(下稱原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宣家揚於民國105年10月19日死亡,有除戶謄本為證。另經本院裁定廖盛凱擔任本件訴訟原告公司之特別代理人在案,是廖盛凱亦應以原告公司特別代理人之身分承受訴訟。
三、茲廖盛凱尚未向本院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本院自得依職權裁定命廖盛凱為原告公司及其原法定代理人宣家揚之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