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788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承鴻 (改名 廖丞逢 )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家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家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依上訴人於上訴狀所陳,應認係對於被上訴人已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領訖之新臺幣(下同)1,374,482元部分表示不服,是以關於上訴部分之上訴利益核定為1,374,4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993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書記官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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