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9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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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98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悅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0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悅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105年12月2日以105年度聲字第1258號,就上開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訴緝字第11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4年8月,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58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是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業經前案裁定,聲請人重複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