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88號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籃健銘律師、吳明益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10月8日星期四下午3時30分到3時50分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蕭一弘
法官黃鴻達法官魏俊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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