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34號原告南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登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制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書記官孫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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