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10號原告 廖順達 被告 蔡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被告占用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號第五層樓建物屋頂平台之面積(實測前請大約估算面積)。
二、請提出臺中市○○區○○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書記官顏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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