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33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 送被告 鄭紀帆鄭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參照)。查原告主張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有理由得增加分配新臺幣(下同)294萬1300元,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94萬1300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3萬0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書記官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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