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92號原告 鄧榮潔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
李昭萱 律師當事人(被告 陳志忠 、 沈注妏 )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起訴狀未記載被告年籍住址,且姓名有誤,原告請閱卷後具狀補正所起訴之被告姓名、年籍資料及住所。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