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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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13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廖一光 被告 蕭秀局
林豐勝 林素詩 林芬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2,744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