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補字第41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玖佰捌拾壹元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佰貳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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