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補字第41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玖佰捌拾壹元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佰貳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