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補字第35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玖佰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捌佰貳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