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174號原告 林子崴 訴訟代理人 張紋綺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 律師
陳瓊苓 律師 黃國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9月2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陳報原告之民國105年10月起各月本薪數額。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勞工法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書記官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