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328號上訴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蘇炳璁 被上訴人 洪順德
陳中 和 陳麗美 陳麗雀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及104年8月1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及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附表一編號2「高雄市○○區○○段○○○○號建物」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段○○○○號建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郭宜芳
法官王宗羿法官林明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書記官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