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9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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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9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交字第91號原告陳 昱元 被告 陳家欣 (高雄市警察局長)
黃耀煌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 尤志勇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逕行 舉發 黃禮文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組長) 劉鐘象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警務員) 鄭純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惠助理員)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7日行政訴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7月20日送達原告住所地,亦於同年月28日送達原告指定之處所,均經原告本人親自簽收,此有送達證書在卷(本院卷第14、15頁)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