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47號上訴人被告 盧鎮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30日所為之106年度訴字第1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鎮東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盧鎮東於106年7月20日向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長官提起上訴書狀,再由該監所長官轉送本院收文,惟該刑事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欣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佩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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