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602號抗告人甲○即原告抗告人與被抗告人乙○○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3月24日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書記官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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