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4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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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1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141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民國98年3月3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書記官蕭永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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