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自字第1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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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自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一三號
自訴人乙○○男三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自訴狀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此為自訴必備之法定程式。查本件自訴人提起自訴,未依前開規定提出自訴狀繕本,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裁定命自訴人於五日內補正此一欠缺,該裁定書正本已於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送達於自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自訴人迄未補正,其自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戴嘉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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