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八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侵占案件(九十年度自字第四五九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侵佔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判決(九十年度自字第四五九號),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並於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前之九十年五月二日起至同年六月二十一日止,更犯電信法之罪,而於緩刑期內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七四一號),並已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確定(聲請書誤載為於緩刑期內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春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