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77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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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7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七О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一二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棄損壞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丙○○、丁○○、乙○○三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
法官柯崑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