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五四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被告乙○○告訴人甲○○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13986號、第18468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本件被告丙○○、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百五十四條之罪起訴,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乙○○、丙○○、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或當庭撤回告訴,應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李添興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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