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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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76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陳松檀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