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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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9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有禮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有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有禮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劉有禮因犯傷害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及依上開說明認聲請為正當,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書記官劉美娟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6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08月23日│100年09月01日│100年08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0年度毒│嘉義地檢100年度毒│嘉義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1320號│偵字第1401號等│字第8642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臺灣嘉義地方法院│││││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嘉簡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36│101年度嘉簡字第778││││1633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10月27日│101年04月30日│101年05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臺灣嘉義地方法院│││││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嘉簡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36│101年度嘉簡字第778││││1633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100年11月28日│101年04月30日│101年06月2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否│├────────┼─────────┼─────────┼─────────┤│備註│嘉義地檢100年度執│嘉義地檢101年度執│嘉義地檢101年度執│││字第4286號(編號1│字第1898號(編號1│字第2273號│││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8││││8月)│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