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7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水龍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水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水龍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張水龍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及依上開說明認聲請為正當,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書記官劉美娟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29日│101年02月01日│101年02月04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1年度偵│嘉義地檢101年度偵│嘉義地檢101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35號等│字第1033號等│字第1033號等│├────┬───┼─────────┼─────────┼─────────┤││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59號│101年度嘉簡字第463│101年度嘉簡字第463│││││號│號││事實審├───┼─────────┼─────────┼─────────┤││判決│││││││101年03月30日│101年03月30日│101年03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59號│101年度嘉簡字第463│101年度嘉簡字第463│││││號│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05月02日│101年06月11日│101年06月1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否│是│是│├────────┼─────────┼─────────┼─────────┤│備註│嘉義地檢101年度執│嘉義地檢101年度執│嘉義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651號│字第2117號(編號2│字第2117號(編號2││││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5│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月)│└────────┴─────────┴─────────┴─────────┘┌────────┬─────────┐│編號│4│├────────┼─────────┤│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04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1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966號等│├────┬───┼─────────┤││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嘉簡字第861││││號││事實審├───┼─────────┤││判決│││││101年06月29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嘉簡字第861││││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07月3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否│├────────┼─────────┤│備註│嘉義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7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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