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3號債務人 鄭秋芬 代理人 鍾欣惠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債務人自民國104年2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
2、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及自104年2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3、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4、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4年2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及薪資轉帳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如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5、債務人打工之麵攤名稱、地點、工作內容及每日工作時間,並提出雇主出具之月收入證明書。另債務人每月收入僅新臺幣(下同)7,200元,遠低於每月基本工資21,009元,請說明未尋全職工作或再尋其他兼職工作以增加工作收入之原因,及如經開始更生,債務人預計如何增加工作收入,以提高還款金額。
6、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是否領取老年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7、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8、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若非租賃,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房貸金額繳納證明,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或房貸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最近一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9、債務人於95年6月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每月還款金額為20,867元。債務人主張原於安親班工作,每月薪資為23,000元,嗣因安親班結束營業而頓失收入,導致毀諾。惟依債務人所提勞保投保資料,債務人於90年7月4日即退保,卻仍於95年成立協商?則債務人是否確有不可歸責之原因而毀諾應再為調查。請說明債務人協商成立時所任職之工作單位名稱、債務人之職稱及工作內容,如何計給薪資,未以該工作單位投保勞工保險之原因,提出債務人確曾任職之證明文件,及該工作單位結束營業之日期及證明文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