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94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學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耀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0月12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之上訴聲明係請求原判決廢棄,就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