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16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明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5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明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趙明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106年度簡字第6123號、106年度簡上字第1236號、107年度簡字第1012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且審酌被告於短期間內多次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罪名相同,刑法第51條第5款原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爰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新臺幣1,000元│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6月22日│106年7月8日│105年4月26日││民國)││││├──┬──┼───────┼───────┼───────┤│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機關││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6年度毒偵字│106年度毒偵字│107年度撤緩毒││││第5837號│第7374號│偵字第21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後││院│院│院││事├──┼───────┼───────┼───────┤│實│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06年度簡上字│107年度簡字第││審││6123號│第1236號│1012號││├──┼───────┼───────┼───────┤││判決│106年10月6日│107年1月17日│107年2月21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定││院│院│院││判├──┼───────┼───────┼───────┤│決│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06年度簡上字│107年度簡字第││││6123號│第1236號│1012號││├──┼───────┼───────┼───────┤││確定│107年1月16日│107年1月17日│107年3月27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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