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壢交簡字第2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壢交簡字第2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壢交簡字第214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天鴻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7日所為之104年度壢交簡字第2142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標題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應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此純屬文字之誤繕,不影響本院上開判決之意旨與全案之情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靜瑜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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