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8號

原   告  徐吉 臨  住苗栗縣○○鄉○○路000號上列原告與被告 紀敏吉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即請求法院為如何內容之判決)。查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二項所載「原告請求類似租金補償金5年」,未載明具體特定之金額,於法不合,請具狀更正。

二、提出苗栗頭屋鄉茄苳段167-1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無遮隱之土地他項權利部)及異動索引(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

三、提出被告紀敏吉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書記官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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