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朴簡字第25號
被 告
即上訴人 乙○○
原 告
即被上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俊欽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湘蓉